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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公布日期:2021-03-05
:行政庶務股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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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3-05 下午 0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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