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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請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並正確戶籍資料
公布日期:2024-03-29
:戶籍資料股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四、按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五、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六、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辦理遷徙登記時,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遷入,切勿以身試法,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而為不實登記戶籍,若因此觸犯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將得不償失。
●市面上部分網站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惟未實際居住者,有違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請刊登者應遵守戶籍法相關規定,勿繼續刊登類此不符合法規之服務項目。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無居住事實,依戶籍法第76條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關機關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29 上午 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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