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住民專區

~轉知「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修正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13年10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1130244043號令修正發布,修改條文為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六個月內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
相關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下載 Pdf 檔(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4.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25 下午 03:17:49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