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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有關外交部修正國人之外國籍、無國籍配偶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內容(101.5.1修訂)。

依據: 
1、外交部101年5月1日部授領三字第1017000276號函. 
2、亦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mp?mp=1),文件證明/申請書下載專區/中文姓名聲明書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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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4: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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