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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女士來電表示其夫現於大陸地區工作,可否由在台之配偶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各一份親自辦理;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證明後,委任他人辦理或經由駐外館處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2. 次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請辦理。由其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書。 
  3. 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4. 本案應先查明確認當事人之現戶籍地或遷出國外前之最後戶籍資料,並查明當事人已否已辦理印鑑登記。 
  5. 案經查明王女士之配偶現戶籍設本轄且尚未辦理印鑑登記,爰告知王女士,須由其配偶本人至大陸地區公證處填具委任書(委任書內容須註明受委任人姓名、委任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份數),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由受委任人持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委任人之印鑑章,至本所辦理印鑑登記及申領印鑑證明。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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