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時,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必要性:
(一)加強外籍人士學習我國語言之動機,以解決因語言溝通障礙或權利義務觀念認知差異所衍生之相關社會問題,使其能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
(二)鼓勵外籍配偶參加政府機關開設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補習或進修學校,以協助提昇其教養子女之能力。
(三)協助外籍人士及外籍配偶瞭解我國國民可享有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以保障其自身權益。
(四)世界各國(如美國、加拿大、德國、紐西蘭、韓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新加坡、馬來西亞、柬埔寨、泰國等國)對於外籍人士(包含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均訂有須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規定,主要係為協助外籍人士適應國內生活環境,以創造多元文化社會。
(五)外籍人士符合國籍法之規定,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即表示對我國有基本之認同,且於我國居住至少3年以上,應略具我國基本語言溝通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觀念。
二、只要具備以下各種證明文件之一,就可以認定具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時數證明:
1.一般歸化者:上課總時數達200小時以上。
2.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年滿65歲者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上課總時數達72小時以上。
3.其他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養子女者):上課總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證明(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均為20題,歸化測試每題5分,總分100分):
1.一般歸化者:總分70分以上。
2.特殊歸化者(如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或我國國民之養子女者)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總分60分以上。
3.其他特殊歸化者(如為65分以上):總分5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