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林○○小姐於今年6月○日至本所欲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單獨成立一戶),惟其所持(朋友所有)之房屋稅繳款書未蓋有收款章戳乙案!
  1. 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內政部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及97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號令規定,遷入單獨成立一戶或分立新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無誤辦理遷徙登記。復按101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10398813號函規定,為正確戶籍管理,落實遷徙登記,個案如有疑義,戶政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查證辦理,如涉私權爭議,當事人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2. 次按內政部92年4月台內戶字第0920004118號函釋略以,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所指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仍以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稅單為宜,對於無償借住之民眾持憑未完稅稅單申請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查明該房屋確係稅單上之納稅義務人所有。 
  3. 按內政部94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40007457號函釋略以,有關依本部90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及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規定,持最近一期之房屋稅辦理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該最近一期之認定,查房屋稅課徵,係於每年5月份開徵,開徵後1個月期限內應完成繳納手續。故本(107)年5月31日前申前遷入者,提憑106年完成完稅稅單或107年5月已完成之稅單辦理,107年6月1日以至至108年5月31日申請者,提憑107年完稅稅單,爾後以此類推。 
  4. 本案經查當事人所持之107年房屋稅單尚未完成繳納,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完成繳納手續後,再由當事人持憑該完稅稅單向本所申請戶籍遷徙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4-01-23 上午 09:47:10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