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陳○○小姐(已成年)自願改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喪失平地原住民身分。
  1. 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2月7日原民企字第1030003706號函規定略以,按原住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 
  2. 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 處理情形: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及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請陳○○小姐填寫「改姓申請書」、「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當事人確無限制更改姓名之情事,並檢附查調之戶籍資料,受理陳○○小姐成年後依法改姓申請為李○○小姐,成年後改姓以一次為限。 

*本案例之當事人為已成年人自願放棄(平地)原住民身分,改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係當然喪失(平地)原住民身分並廢止原住民民族別。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12:03:50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