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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吳先生與姜小姐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戶籍已遷出國外之在台曾設有戶籍之國民,在未恢復戶籍情況下,應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 按戶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管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2. 本案當事人雙方業於100年1月24日在加拿大辦理結婚登記,現已偕同回國且不欲恢復戶籍,渠等最後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分別為本轄、新竹市東區,可於本所或新竹市東區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結婚記事。 
  3. 應備文件:雙方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及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正本(原文及中文譯本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4. 吳先生與姜小姐可於日後辦理恢復戶籍時,再行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1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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