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具越南國籍李○○小姐於越南當地結婚,業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應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 依戶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同法第33條第1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ㄧ方為申請人。」。
- 又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略以:「……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管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按外交部100年12月6日部受領三字第1005152688號函說明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台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特定國家(包括菲律賓)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來臺者,應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我在該國駐館(處)或指定地點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後,始驗證該外國結婚證明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視需要加註『結婚生效日期』,以便當事人持回國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是以,本案李○○小姐應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該國代表處或指定地點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後,再請陳○○先生提憑經我駐該國代表處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之結婚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上午 11: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