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於民國77年5月20日在台死亡,火化放置於靈骨塔中。但家屬並未辦理死亡登記,今其子欲辦理死亡登記,因事隔多年家屬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辦理登記,應如何處理?
- 本案傅先生無法依戶籍法規定提出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埋葬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者2人以上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並請申請人提供其它足資證明文件。
- 依戶籍法第38條規定由適格申請人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上午 1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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