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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越南籍女子阮○○女士與國人李○○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國內所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後,嗣經李○○先生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並經法院判決非李○○先生所生確定在案,有關該子女之出生登記、國籍認定疑義案?

建議處理方式 
1.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略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及國籍法第2條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本案越南籍女子阮○○女士與國人李○○先生於婚姻關係期間所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後,經國人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並經法院判決非國人所生確定在案,因該子女出生時,越南籍女子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其自未具有我國國籍,戶政事務所即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該子女之戶籍登記。惟如該子女嗣經其國人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1069條及國籍法第2條規定,溯及具有我國國籍,仍得再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2.另如該子女之生父非屬我國人或未經我國人生父認領者,其母仍得向越南政府申請該子女之越南國籍,並據以辦理後續出境相關事宜。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上午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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