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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1年9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號令修正發布
本案係修正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3條,主要為增列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曾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跟蹤騷擾或違反相關法規,造成兒童及少年身心侵害之行為,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者,認定為不良素行,另基於衡平性及比例原則,罰鍰經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三年者,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須俟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逾三年,始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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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2 下午 04: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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