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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當事人因終止收養回復本姓,從其姓氏子女隨同改姓後,得否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於改姓後申請改名

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其立法理由略以,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影響身分關係至鉅,基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實際上有改名之需要,爰予增列規定。爰被收養者經終止收養,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至該被收養者之子女並無終止收養之情事,爰無上開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1-09-11 下午 03: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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