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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如何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一)當事人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1節,因渠等於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其國外結婚證明文件,不生效力,亦不得據以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如欲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施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二)當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1節,按戶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略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次按施行法第24條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於結婚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復按外交部與本部會商頒訂之「旅外國人申請戶籍登記須知(甲表)」之「結婚登記案件」,因渠等在國外成立婚姻關係未生效,參考「在國外依『我國民法』以結婚書約申請者」之規定,請渠等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後,再由駐外館處函轉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

 

最後異動時間:2021-09-11 下午 03: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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