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撤銷婚姻登記,後續國籍變更及戶籍登記應辦理事項
一、個案敘述
國人張先生與越南籍阮女士結婚,經法院判決確定兩造為虛偽婚姻。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或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該子女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我國國籍,經內政部依據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撤銷原歸化許可、戶籍登記,為妥善處理後續國籍變更及戶籍登記應辦理事項,戶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時,應婉轉告知當事人,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國籍後5年內,倘經查於歸化國籍時有不符歸化國籍要件,如合法居留、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財力證明、喪失原屬國籍等,內政部將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撤銷歸化許可。請當事人審慎考量,始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2.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後,該外籍配偶現戶籍地(或現居留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查核,當事人如係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獲許可者,應即循行政程序函報內政部,俾續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核處。
3.內政部如撤銷上揭當事人歸化國籍許可並函知市(縣)府及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戶籍登記後,應函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查照,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4.當事人如有原與國人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育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非為國人配偶所生,且未經具國人身分生父認領者,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該子女自始不具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規定撤銷出生登記,並函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國人張先生與越南籍阮女士結婚,經法院判決確定兩造為虛偽婚姻。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或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該子女依國籍法規定不具有我國國籍,經內政部依據國籍法及戶籍法規定撤銷原歸化許可、戶籍登記,為妥善處理後續國籍變更及戶籍登記應辦理事項,戶所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時,應婉轉告知當事人,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國籍後5年內,倘經查於歸化國籍時有不符歸化國籍要件,如合法居留、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財力證明、喪失原屬國籍等,內政部將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撤銷歸化許可。請當事人審慎考量,始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2.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後,該外籍配偶現戶籍地(或現居留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查核,當事人如係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獲許可者,應即循行政程序函報內政部,俾續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核處。
3.內政部如撤銷上揭當事人歸化國籍許可並函知市(縣)府及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戶籍登記後,應函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查照,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4.當事人如有原與國人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育子女,經否認之訴確定非為國人配偶所生,且未經具國人身分生父認領者,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該子女自始不具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規定撤銷出生登記,並函外交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2 下午 04: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