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張先生與越南籍妻范女士為其未成年養女阮君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一、個案敘述
國人張先生105年11月收養其越南籍妻范女士於越南所生之女阮君為養女,於107年6月與其妻為養女阮君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二〉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另第8條第1項第5款:「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處理方式
阮君89年9月份出生,於105年12月25日入境,截至申請日期107年6月滿17歲,依規定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出生證明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於107年8月6日已取得歸化許可後,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需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即可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國人張先生105年11月收養其越南籍妻范女士於越南所生之女阮君為養女,於107年6月與其妻為養女阮君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相關法令及分析
〈一〉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二〉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另第8條第1項第5款:「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處理方式
阮君89年9月份出生,於105年12月25日入境,截至申請日期107年6月滿17歲,依規定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出生證明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於107年8月6日已取得歸化許可後,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需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即可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03 下午 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