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童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理申請歸化國籍。
一、法令引述:
1、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2、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
3、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生母行方不明或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後行方不明,為儘早確認非本國籍兒少身分,以確保其相關權益。
4、茲考量經社會福利機關(構)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歸化,其身分不穩定,恐影響其身心發展。且我國人口面臨少子化問題,基於渠等權益及我國國家利益,爰放寬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國籍。
二、處理情形:
李童以內政部函證明為無國籍人,且外僑居留證國籍為無國籍,以法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證明書證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由社會福利機關代理申請歸化國籍。
1、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2、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
3、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生母行方不明或已出境或遭遣返回國後行方不明,為儘早確認非本國籍兒少身分,以確保其相關權益。
4、茲考量經社會福利機關(構)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歸化,其身分不穩定,恐影響其身心發展。且我國人口面臨少子化問題,基於渠等權益及我國國家利益,爰放寬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國籍。
二、處理情形:
李童以內政部函證明為無國籍人,且外僑居留證國籍為無國籍,以法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證明書證明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由社會福利機關代理申請歸化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19-07-11 上午 08: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