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林女士於100年與國人張先生結婚,張先生已於105年死亡,兩人育有1子,如何申請歸化國籍?
一、法令引述:
1、國籍法113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後: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國人之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爰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居住3年以上。
2、修法後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已無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相關證明,而對於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仍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當事人提憑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二、處理情形:
林女士因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係依據113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後之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歸化國籍,且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1、國籍法113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後: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國人之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爰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居住3年以上。
2、修法後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已無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相關證明,而對於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仍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當事人提憑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二、處理情形:
林女士因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係依據113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後之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歸化國籍,且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5 下午 05: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