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在臺居留事由為就學,其居留期間得否列入歸化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無國籍人○○○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渠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居留期間及居留事由為「2002/11/26-2004/11/26,就學」、「2005/10/24-2008/07/16,就學」、「2008/07/16-2009/07/01,其他-泰緬學生專案」及「2009/07/01-2009/07/10,其他」。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要件之一,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另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依上揭規定,○○○女士前2段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另第3段期間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使其在我國停留,亦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處理情形:
本案請○○○女士俟其合法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再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向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送件申請歸化。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