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與國人配偶未有共同居住之事實,得否以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我國國人配偶之身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事實經過:
○○○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惟經查渠與其國人配偶均未按址居住於居留地址,另○○○女士聲稱其配偶於療養院療養中,經查亦查無其配偶之行踪。
問題分析:
以我國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係以其婚姻真實為前提。本案渠等2人均未居住於居留地址,亦查無夫妻共同居住之事實,致無法確認渠等婚姻真實性,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處理情形:
本案請○○○女士與其國人配偶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闡述確認婚姻之真實性,戶政事務所憑渠等聲明書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縣專勤隊查察渠等之婚姻真實性後,再行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