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應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
事實經過:
○○○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經查渠涉嫌於色情場所從事「坐檯陪酒」等妨害風化情事遭查獲,有違善良風俗。
問題分析:
按國籍法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本案○○○女士涉嫌於色情場所從事「坐檯陪酒」等妨害風化情事遭查獲,有違善良風俗,不符上開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處理情形:
本案因不符「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應俟被查獲從事坐檯陪酒工作後3年內,如未再查「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者,得再重新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