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林先生與配偶陳小姐至法院申請共同終止與未成年養子林○○收養關係,現已收到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然林太太現人在國外,雙方無法共同親自前往辦理,應如何終止收養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民法第1080條第3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又依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同法第32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2. 按內政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得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 
  3. 準此,本案業經法院裁判確定終止收養,得由林先生單獨辦理終止收養登記,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14:24
  •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