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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女士已離婚,今年欲與男朋友結婚,但又不想讓先生知道自己曾離過婚,請問,戶籍謄本內記事能否省略離婚那一段?

建議處理方式: 

  1. 按內政部98年0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規定略以,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爰戶籍記事欄仍應依規定登載親子關聯記事。二、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 
  2. 陳女士如有需要,得請領記事全部列印或全部省略或部分省略之戶籍謄本,亦可請領改名、婚姻或遷徙證明書,惟,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另鑑於戶籍謄本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得知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請先向使用機關詢問後再請領,以免引起不必要之爭議。
最後異動時間:2018-07-19 下午 01: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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