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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丁氏夫婦為大陸地區人民並長期居住於大陸地區,不便為其居住在台灣地區未成年子女行便親權,可否委託他人行使監護照護子女,應準備哪些資料?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民法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2. 受委託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1.當事人戶口名簿2.父母之委託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3.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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