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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國人陳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周○○於民國96年間結婚。嗣後周○○於民國99年間於大陸地區改名為張○○。現陳先生申請其大陸配偶改名為張○○。

建議處理方式: 

  1. 內政部98年6月6日內戶司字第0980077753號函略以,大陸配偶無中文姓氏取用問題,故亦無外籍配偶得例外更改姓名之比照援用,於未設籍前,不得依姓名條例申辦改名。 
  2. 本案仍請當事人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姓名變更事宜後,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變更相關居留文件,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改名公證書、中華民國入出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等)憑辦。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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