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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國人游oo女士與美國人劉oo先生結婚,其原本取用之中文姓氏為(劉),現欲改為妻姓(游)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人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外國人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2. 因該外籍配偶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本案得由該外籍配偶為申請人,申請更改其中文姓名,並以一次為限. 
  3. 另我國國人游女士應隨同辦理變更配偶姓名及更換簿證.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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