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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臺灣男子與大陸女子於大陸結婚,惟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今欲協議離婚,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一、相關法令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略以:「與大陸 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二)內政部94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40064002號函說明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並接續辦理離婚登記。」 
(三)內政部 95年10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138327號函釋意旨,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入境臺灣地區為目的,戶政事務所得受理其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二、本案女方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復簽署離婚協議書,顯示該女無申請依親團聚意願,戶政事務所自得比照辦理,「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毋庸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不受「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所限,可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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