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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未辦理結婚登記,又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案?

建議處理方式: 

  1. 查內政部98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222605號函說明二略以:「…公證結婚,但未向貴所辦理結婚登記…離婚之訴…判決確定在案,自得依前揭規定催告當事人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如經催告仍不申請,有關結婚部分,得以補填記事及配偶姓名方式處理,至離婚登記部分,請本於職權逕行為之」。 
  2. 另因結、離婚記事需填註大陸配偶之出生日期,惟該民事判決書僅載有當事人之結婚日期,故再行文法院函查其出生日期。 
  3. 本案俟法院函復後,依第1點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經簽准逕為登記後,先辦理李○○之配偶姓名補填登記,記事登錄為:「民國93年4月○日與大陸地區人民廖○○(××××年××月××日出生)結婚民國101年○月○日補填配偶姓名」,再依職權逕為辦理離婚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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