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男子約30多年前於香港地區,與一名香港地區女子未婚生下一子,該子業已成年,為香港地區居民,今欲辦理認領登記,惟香港籍生母已無法取得聯繫,無法取得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請其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提供經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出生證明書、認領書及DNA親子鑑定報告,另請生父書立撫育切結書,俾便辦理認領登記(依內政部99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90240795號函辦理)。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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