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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生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同居並產下一子A,生父如何辦理認領?

處理情形: 

  1.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如當事人所言屬實,爰建議請A之生父、生母或該未成年人依前述規定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取得法院確定裁判後憑辦撤銷父姓名登記事宜。 
  2. 再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依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第30條前段規定:「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再由該未成年人真正之生父依前述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辦認領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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