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為新加坡籍人士,今欲認領本國人子女,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 依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 當事人提具已向法院請求公證認領之公證書文件,據以辦理其認領登記,毋庸另提符合外國法律認領成立要件之文件(參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八五民六字第一0二八八號函)。
- 關於該認領行為在新加坡是否受認可,得由新加坡政府主管機關依新加坡國法律審定之。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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