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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陳先生持親子鑑定報告辦理與前女友同居所生女兒之出生及認領登記

  經內政部函釋,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次按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本案陳君欲辦理長女出生及認領登記,如經查所提憑親子鑑定報告證明其親子關係存在屬實,得依上開規定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嗣後如有爭議,再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依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事宜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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