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內政部函釋,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次按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本案陳君欲辦理長女出生及認領登記,如經查所提憑親子鑑定報告證明其親子關係存在屬實,得依上開規定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嗣後如有爭議,再循法律途徑解決並依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