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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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當事人。
- 受委託人。
- 法定代理人。
應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如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 父或母單獨為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申辦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印鑑變更或印鑑註銷者,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具未到場之另一方『同意書』辦理。(例如:父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印鑑變更或印鑑註銷時,應提具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填寫並簽章之同意書辦理)
- 請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法定代理人代辦者,另須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任他人辦理者,另須附繳委任書(委任人應親自簽名蓋章並註明申請份 數),及受委任人身分證、印章。
- 注意事項:
- (1)僑居國外人民可出具委任書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後,委任他人辦理或經由駐外館處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2)但僑居地無駐外館處者,可由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證明後,報請僑務委員會核轉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3)有關機關派赴國外或特殊地區工作,而無法親自辦理之人員,可憑派遣機關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4)在營軍人可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5)監所人犯可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6)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可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醫師出具之證明書應具備醫院關防始得辦理)。
- (7)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可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 (8)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任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請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 委任書應敘明申請辦理印鑑證明、請領份數並註明受委任人基本資料。
- 如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後,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始可由監護人代為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等戶籍案件。
- 規費:印鑑登記每件新臺幣20元;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20元。
- 地政事務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時,可任選以下方式之一,以替代印鑑證明:
- (1)當事人提出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
- (2)委託具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簽證代理申辦。
- (3)原因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 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 99年10月28日內地司字第0990207182號函: 民眾可於「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 若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或親赴地政事務所,而由地政事務所之審查人員依據原先在該所設置之印鑑卡審核!
最後異動時間:2024-11-01 下午 04: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