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勤休制度宣導
公布日期:2024-08-19:行政庶務股
113年度勤休制度宣導如下:
壹、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貳、雲林縣政府勤休制度宣導節錄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而公務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其加班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二、各機關學校如為下列情形需要,得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時數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需要,經專案簽准機關首長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6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加上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得不受工作日每日6小時,休息日每日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每月仍不得超過80小時。
3.上開本權責核定之專案加班,倘有所屬人員每日辦公時數逾14小時(法定辦公時數及延長辦公時數合計逾14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符合下情形,經事前專案報請本府同意後之延長辦公時數:
1、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惟需於專案結束後或每半年將勤務檢討、業務簡化等工時調降規劃檢討報告函送本府備查。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公務人員經覈實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後,依保障法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補休假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加班係以加班費方式補償者,依加班費管制要點第4點規定,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准外,每人加班費支給時數上限工作日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最後異動時間:2024-09-02 下午 06: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