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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國人吳○○先生與日本國人○○小姐雙方至本所申辦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情形: 

  1. 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2. 次按姓名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3. 再按內政部101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10162778號函略以,…按姓名條例暨施行細則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倘其外文原名符合姓名條例取用中文姓名之用字規定,仍須渠確認欲取用中文姓名之姓氏與名字,俾其子女日後按民法或姓名條例從渠所姓之依據。 
  4. 本案當事人應持憑日本國人兼○○小姐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日本戶籍謄本、兼○○小姐外國護照、結婚書約、吳○○先生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等證件,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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