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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菲律賓籍幸女士與國人離婚,育有2名女兒由幸女士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如何申請歸化國籍?
一、法令引述:
1、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後,國人之配偶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為3年,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繼續居留3年以上。
2、修法後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已無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相關證明,而對於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仍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當事人提憑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二、處理情形:
幸女士因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係依據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後之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申請歸化國籍,且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故請當事人提具工作收入聲明書作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申請歸化國籍。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27 下午 04: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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