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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馬來西亞國人鄭先生(在台無戶籍)提憑臺北地方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請認領本國非婚生子女。

建議處理方式: 

  1. 本案因鄭先生為外籍人士在台無戶籍,應提憑符合我國認領成立要件規定之文件或法院認領公證書申請認領登記。 
  2. 因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應附子女從姓約定書並可約定監護權之歸屬。 
  3. 認領人須於認領書約中註明被認領人是否變更出生別,且被領人之個人記事欄應加註認領人之英文姓名。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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