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案例分享

張先生為新加坡籍人士,今欲認領本國人子女,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2. 當事人提具已向法院請求公證認領之公證書文件,據以辦理其認領登記,毋庸另提符合外國法律認領成立要件之文件(參照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八五民六字第一0二八八號函)。 
  3. 關於該認領行為在新加坡是否受認可,得由新加坡政府主管機關依新加坡國法律審定之。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1:43:48
  • 回上頁